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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服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中国煤炭学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30日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
(2004年2月27日中国煤炭学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贯彻国家科技部2002年9月向全国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扩大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试点的通知”的精神,经中国科协与科技部协调,作为全国性学会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将依法承担成果鉴定、评审工作,逐步形成鉴定机构自我约束、专家参与、社会制约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新的运行机制。为开展好此项业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总则
1. 鉴定、评审工作严格按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执行。
2. 中国煤炭学会建立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有关专业委员会专家组成。负责受理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申报并组织初审作出是否受理鉴定、评审的决定;组织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复核和发放鉴定(评审)证书。可分为若干专业小组。
二、 鉴定、评审工作范围及标准
1.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涉及煤炭行业的重要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新产品等。);涉及煤矿安全的应用技术(指用于煤矿安全的新技术、工艺方法、元器件及装备)
(1)国家科技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申请鉴定评审原则上由项目下达单位提出。
(2)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研制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技术可靠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B) 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以上;
(C) 经工业性试验并达到项目予设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科技水平,实践证明能应用;
(D) 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 软科技成果评审范围:涉及能源政策、规划,资源调查、评价,企业管理创新及煤炭行业改革发展的重大软科学研究成果(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软科学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述指标;
(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科学价值和意义;
(3)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4)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5)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6)科研规模和效率。三、申请鉴定、评审的程序
1.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可直接向中国煤炭学会提交申请;也可向所在省的煤炭学会或中国煤炭学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再由省学会或专业委员会向中国煤炭学会申报;
2. 申请鉴定、评审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评审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评审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意见同时报送中国煤炭学会;
3. 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评审。“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4. 中国煤炭学会在收到鉴定、评审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明确是否受理鉴定评审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评审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单位,明确鉴定、评审方式、时间和组织形式。对不符合鉴定、评审条件的,不予受理。
5. 主持鉴定、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将鉴定、评审意见报中国煤炭学会复核后,中国煤炭学会签发由科技部统一式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四、鉴定、评审组织
1. 中国煤炭学会同意组织鉴定、评审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地方煤炭学会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评审。受委托主持鉴定、评审的单位为主持鉴定、评审单位。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评审。主持鉴定、评审单位要对组织鉴定、评审单位负责。
2.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由中国煤炭学会(或受委托主持鉴定、评审单位)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7-11位专家,原则上同1个单位不得超过2人,申请鉴定、评审单位可提出推荐建议意见。
被鉴定、评审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评审;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原则上不聘请非本专业人员担任鉴定、评审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专家组成员。
3.主持鉴定、评审单位选聘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项目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评审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鉴定、评审专家组成中管理部门人员不超过四分之一;对煤矿现场应用的科技成果鉴定,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现场同行专家;涉及煤矿安全项目,其鉴定技术负责人必须由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评审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煤矿现场同行专家是指较长期在矿(包括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厂、建设、地质、勘探等基层工作的专家。
(4)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4. 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评审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5. 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6.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对专家在鉴定、评审工作中提出与鉴定、评审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五、鉴定、评审技术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 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六、鉴定、评审证书由组织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由中国煤炭学会组织鉴定、评审的项目,如2003年鉴定评估项目证书编号为中煤会鉴(评)字〖2003〗第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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